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心得体会
教务处支部 史册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尊崇党章,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自1921年建党以来,党的历次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规定。本次更是在总结了建党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了在改革开放等的新形势下始终确保党的先进性,制定了《条例》这一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从顶层设计着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已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体现了党通过自身力量发现和解决党内矛盾、纠正自身失误和问题的勇气与决心。
《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利不仅要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对权利的使用者,尤其是党员干部,不仅要接受党外民主人士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更要加强党内监督。
“勿以恶小而为之”。许多铸成大错的党员干部,都是从占一点不起眼的小便宜、做一点不起眼的小动作、获得一点不起眼的小利益开始,心存侥幸,觉得这么一点点,不会有人注意、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点”中所隐藏的危险。随着私欲的一点点膨胀,一步步陷入罪恶的深渊不可自拔,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因此,作为一个党员,必须要时刻警惕,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防微杜渐。从现在做起,从一切小事做起,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所需要的监督效果,把权利的运作充分暴露在阳光下。
《条例》明确要求:“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民主生活会是党内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不应借口工作多、公务繁忙而长时间置身于党内监督之外。党员干部应积极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的政治氛围,避免“一言堂”、“家长制”式的工作作风,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这样才能通过民主集中制,把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乃至普通党员紧密团结起来,形成凝聚力,增强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的作用。
《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虽然主要针对的是党员干部,但它适用于每个党员。只要我们每个党员都认真学、踏实做,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