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本发[2008]27号
根据教育部第21号令和《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08]98号)有关精神,为有序安排课程补考,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结束后,各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工作;学生应及时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和相关的补考信息。
二、对“四统一”课程和部分学科基础课程及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停开的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并在现代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网上予以公布。补考安排在秋学期和春学期的零周进行。期末考核以后,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补考班,学生可以参加由系统默认的补考或选择放弃补考(含补考缺考)直接参加重修。补考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考后三天内)将补考成绩输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以便学生及时了解是否需要参加课程重修。
三、除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补考和由选课系统默认参加的补考外,需参加其他课程补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补考选课,此时学生可以选择参加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补考直接参加课程重修,并按学分缴纳学费。凡选择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参加课程的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
四、凡经补考及格的课程皆按60分(或及格等)记入学生成绩单,并注明“补考”字样。但经重修后所获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五、课程考试中缺考、旷考、考试违纪、个人申请放弃考试及办理缓考手续者,皆不予安排补考。
六、除春、夏学期开设的课程外,学校对在其他学期中有不及格课程的毕业班学生,给予一次毕业前补考机会。毕业前补考安排在夏学期第3周进行。计划暑期毕业的学生选修(含重修)春、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学校不再单独安排毕业前补考。
七、学生参加毕业前补考,需在选课网上报名,经本科生院学务处审核后,方可参加统一安排的补考。
八、各课程补考难度与原课程考试相一致。补考不收费。补考试卷按《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08]98号)要求进行归档。
本办法从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由浙江大学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原《浙江大学本科课程补考实施办法》(浙大教发[2006]28号)文件同时作废。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