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大学大类培养学生学业评价暂行办法
为做好大类培养条件下学生的学业评价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8]1号)、《浙江大学本科生学业评价办法》(浙大发本[2008]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类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指标
大类培养学生的第一课堂学业评价采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和总学分绩点两个指标作为评价因子。两个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
学年总学分 |
(2)总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评价单位
大类培养的学生以培养类别为单位进行学业评价并综合排名。
三、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按照综合排名值大小排序,综合排名值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综合排名值=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GPA)×0.7+总学分绩点排名×0.3
四、其他要求
学年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低于36学分。
五、特殊情况
竺可桢学院由于培养的特殊性,可以另行制订学业评价办法,但需经竺可桢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并报学务处备案。
六、本办法从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