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11年12月修订)

编辑:admin 编辑:mss 时间:2012-02-15 访问次数:1458

浙大发本〔2011258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学校对《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1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本科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浙大发教〔200647号)和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10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教学事故指本科教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事件。

第四条 教学运行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一般教学事故:

1.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内,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的;

2.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请人代监考或者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的;

3.随意变更教学计划增减学时,或者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的;

4.上课时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的;

5.考试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不录入或上报考试成绩,或录入上报考试成绩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20000元以下的;

7.教学管理者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工作疏漏导致发生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教学事故的。

第五条 教学运行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严重教学事故: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妨碍正常教学的;

3.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上课或监考迟到20分钟以上,且事前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的;

4.长学期内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代监考3次及以上者;

5.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停课的;

6.实验教学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20万元以下的;

7.因工作疏漏考前泄题或遗失试卷、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

8.监考过程中包庇各类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9.教学管理者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严重的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教学运行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

2.长学期内不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停课达3次的;

3.考前泄题或遗失试卷,情节严重或致2个及以上教学班重考的;

4.考试过程中怂恿、参与学生舞弊的;

5.利用教师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

6.教学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7.实验教学过程中不按规程操作,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

8.教学管理者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因不负责任导致发生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大的教学事故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七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十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者,根据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职能部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国家、省各类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构成舞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通报批评或训诫谈话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教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级;因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者,其关联处理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及相关部门应立即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教学主管部门在证据材料收集完毕后,根据事故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对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有关单位,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训诫谈话或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对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人作出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对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主管部门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交校本科教学奖惩委员会讨论(出席委员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多数委员(实到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者,由教学主管部门提交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下达处分决定。

第五章 受处分人的申诉权利及申诉程序

第十六条 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以上(含行政警告)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行政处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行政处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法律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执行。

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2012学年春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20087月修订)》(浙大发教〔2008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学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11229日印发

上一篇:下一篇:

本科生教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