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院系: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材料提交阶段:
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附件2)于2023年6月20日前登陆管理系统:http://222.27.186.55,在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二、考察审核阶段:
本次总结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来自外省市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附件1),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对属地内高校(含中央部门所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和地方高校)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7月31日前登录管理系统,完成属地内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审核工作,并结合考察情况填写具体评价意见。
三、整改反馈阶段:
高校登录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组织本校示范中心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联系人:教务处实践交流办公室 安沁颖,电话:88206238。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尤婷婷、章刘成,电话:15045096087、18686739927。
附件:
附件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pdf
本科生院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