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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关于印发《浙江大学本科荣誉学生认定实施条例》的通知

编辑:admin 编辑:xtt10207 时间:2008-12-10 访问次数:4014

 

  

浙江大学本科荣誉学生认定实施条例
第一条 宗旨
为保障本校荣誉学生的认同度和荣耀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精神的全面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原则
荣誉学生的确认,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确认优秀的原则。
  
   第三条 确认条件
(一)思想品德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德优良,无违纪行为。
(二)学业成绩
1.学业成绩优秀,主修专业课程累计平均绩点≥4.0,且学业累计排名在大类(专业)前20%;或辅修、双修第二专业,且主修学业综合排名在前30%的;或已进入学校特别培养专业学习,综合排名在前50%的。
2.完成学校公布的相应荣誉课程≥80%,且荣誉课程GPA达到4.0以上。
(三)外语能力
精通一门外语,国家相应等级考试优秀。CET六级550分以上,或托福600分(或网考100分)以上,或雅思≥6.5,或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大学俄语四级;大学法语四级;大学德语四级;大学日语四级。
(四)身心素质
身心健康,文体课程良好以上,每次大学生体能测试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含)以上
(五)创新成果
     以下条件须至少满足一项。
1.本科期间至少争取到一项国际交流奖学项目。
2.至少参加一项科研训练项目(校院级须作为负责人或主持人)。
3.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各种竞赛奖项一次以上。
4.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
 
   第四条 确认程序
(一)第一、三和四学年夏学期第一周,学生向学籍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由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初审后报竺可桢学院;
(二)竺可桢学院汇总后报竺可桢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公布浙江大学荣誉学生名单。
第五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行,由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本科 学生 评定 条例 通知
抄送:有关部门。
浙江大学本科生院办公室          2008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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