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起到重要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作用。
根据《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浙大发本〔2017〕1号),院(系)是教育教学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严格的教学质量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第三次教育教学大讨论”的文件精神,现要求各学院(系)参照《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6〕176号),建立和完善本学院(系)的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制定和完善教学督导工作的实施细则,正常、持续和有效地开展院级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已建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的学院(系),于2017-2018学年春夏学期第一周结束前,向本科生院备案学院(系)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第一责任人、督导人员名单;
2.尚未建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的学院(系),于2017-2018学年春夏学期第二周结束前,成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制定学院(系)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本科教学督导第一责任人和督导成员名单,并向本科生院备案。
3.未尽事宜请联系本科生院教师教学发展办公室刘理老师,电话:88206423,邮箱:liul@zju.edu.cn。
本科生院
2018年1月29日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6〕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