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交流

关于开展浙江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聘任工作及2018-2022年阶段性总结考核的通知

编辑:本科生院网 编辑: 时间:2023-05-22 访问次数:390

    各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相关院系:

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文件要求,做好我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聘任工作及阶段性总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及委员聘任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

1. 主任

一般应由非本校人员担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本学科领域高水平教授。

2. 委员

5-7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本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二)聘任程序

1. 示范中心所在学院(系)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工作。

2. 示范中心将拟聘任的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名单于62日前报学校审批。

3.本科生院发文聘任。

(三)任期

1. 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2. 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考核对象及考核安排

    (一)考核时间及地点:202369日(周五)下午13:30-17:00(各实验中心安排时间详见附件5),紫金港校区东1B-109会议室;

    (二)参加人员: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和副主任,评审专家;

    (三)考核形式:各中心主任进行10分钟以内的PPT汇报,5分钟交流提问。

    (四)材料准备:各实验中心《准备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见附件4)一式7份。

    请于202367日下午17:00前将以上材料送至紫金港东1B-110,同时将阶段性总结报告word电子版和汇报PPT发送至邮箱:anqinying@zju.edu.cn

    (五)阶段性总结材料完善及数据系统录入

    各中心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阶段性总结报告完善与修改。请于2023612日前将20212022年示范中心年度报告和2018-2022阶段性总结报告(示范中心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三份材料送至紫金港东1B-110,由本科生院统一盖学校公章。

    三、其他

    联系人:教务处实践与交流教学办公室,安老师,电话:88206238

 

    附件:

    附件1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pdf

    附件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pdf

    附件3 浙江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聘任办法(试行).docx

    附件4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docx

    附件5 浙江大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考核时间安排表.xls

 

 

本科生院

2023522


上一篇:下一篇: